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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全國「青年盃」木球錦標賽競賽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全國「青年盃」木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競賽規程送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備中) 壹、活動宗旨:為提供全國性木球競技機會,以提倡木球運動風氣,並提升木球技術水準達到競技與休閒運動目的。 貳、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教育部 參、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木球協會、臺北縣政府 肆、承辦單位:臺北縣體育會木球委員會 伍、協辦單位:各縣市體育會 陸、活動日期:95年4月29日~5月1日,3天。 柒、活動地點:臺北縣疏洪道親水公園(臺北縣五股鄉疏洪十路) 捌、活動分組: 一、 團體組: (一)長青男子組 (五)高中男子組 (九)國小男子組 (二)長青女子組 (六)高中女子組 (十)國小女子組 (三)社會男子組 (七)國中男子組 (四)社會女子組 (八)國中女子組 二、 個人組: (一)長青男子組 (五)高中男子組 (九)國小男子組 (二)長青女子組 (六)高中女子組 (十)國小女子組 (三)社會男子組 (七)國中男子組 (四)社會女子組 (八)國中女子組 (恕不接受單獨參加個人組之報名) 玖、參加資格: 一、 長青組、社會組代表隊須經各院轄市、省轄市及縣(市)體育會木球委員會選拔其轄區球員代表參加(以國民身分證戶籍所在地為主,未持有國民身分證者得依其他官方証明文件居住地址為憑,且須於民國95年2月15日前完成設籍或登記;報名時請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或其他官方証明文件影本乙份)。 二、 長青組限60歲以上參加(限民國35年4月30日前出生者;報名時請附上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三、 國小組、國中組、高中(職)組以在學學生參加,並須以校為單位報名;每校限報名男、女子組各乙隊。 四、 各縣市體育會木球委員會長青、社會各組以報名乙隊為限。 五、 為獎勵承辦單位,承辦單位得就長青及社會男、女子組選擇一組增加報名乙隊。 拾、報名辦法: 一、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95年3月20日止(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 報名人數:團體組每隊除領隊、教練、管理外,每隊球員須為4至6人。 三、 報名地點:臺北縣體育會木球委員會劉榮達總幹事 臺北縣242新莊市五工三路62巷23號5樓 電話:0910668058 傳真:02-22980772 四、 報 名 費:每隊新臺幣1,500元整。費用請逕寄指名臺北縣體育會木球委員會之郵政匯票至報名地點。 五、 報名手續:按本規程所附之報名表詳細填寫清楚,於報名截止日前連同報名費、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一吋相片乙張一併郵寄至臺北縣體育會木球委員會。社會及長青組須加蓋各縣市體育會木球委員會印章;國小、國中及高中組須加蓋校印或體育主管單位印章(資料不全或無單位戳章,恕不受理報名)。 拾壹、競賽辦法: 一、 比賽規則:採用2001年2月21日國際木球總會頒訂最新木球規則。 二、 比賽制度: (一) 社會男、女子團體組以完成三輪合計36個球道(12×3)之總桿數多寡判定勝負,總桿數低者為勝;其餘各組以完成兩輪合計24個球道(12×2)之總桿數多寡判定勝負,總桿數低者為勝。 (二) 團體組每隊球員4至6人出賽,以最佳4人總桿數成績和判定名次,若2隊以上成績相同時,社會組以相關球隊隊員中36球道,其餘各組以相關球隊隊員中24球道總和成績獲最低桿者的隊伍為勝,若再相同時,以次低桿者的隊伍為勝,以此類推。 (三) 團體組每位球員的成績一併列為個人成績計算。 (四) 社會個人組完成36球道預賽後,錄取前8名(若最後一名有同桿數者則以桿數低的球道多者為勝,以此類推)再進行12球道之決賽。連同預賽成績共48球道之總桿數判定勝負,成績總和低桿者為勝。若有2人以上成績相同時,則以桿數低的球道多者為勝,以此類推。 (五) 長青、高中、國中、國小個人組完成24球道預賽後,各取6名(若最後一名有同桿數者則以桿數低的球道多者為勝,以此類推)再進行12球道之決賽。連同預賽成績共36球道之總桿數判定勝負,成績總和低桿者為勝。若有2人以上成績相同時,則以桿數低的球道多者為勝,以此類推。 (六) 參加團體組競賽隊伍未達最少4人的完整成績,該隊成績不列入團體組計算。然該隊完成大會規定球道之球員成績仍列入個人組成績計算。 (七) 每位球員僅準報名參加一組比賽,不得跨組參賽。 (八) 參賽球員必須穿著運動服裝、運動鞋出場比賽,服裝不得將臉部遮蓋致無法辯識,否則裁判有權禁止該球員出賽。 (九) 若因賽程需要,大會得於賽前調整比賽場地(以同一組同一場地為準)各隊不得異議。 (十) 若參賽人數過多,致三天賽程無法如期賽畢時,大會得採擇優方式進行,個人組將以預賽成績判定勝負,不再進行決賽。 (十一) 非當場次比賽的球員,可在緩衝區內觀賞,但不得進入比賽場地,比賽已結束的球員,應迅速離開競賽場地。 (十二) 球員應依賽程表規定於比賽前20鐘出場檢錄(攜帶選手証,國小、國中及高中組攜帶在學証明文件)。發比賽號令後,若球員於比賽開始後未到時,裁判可判定取消該球員當場次的參賽資格。 (十三) 球員出賽時應隨身攜帶選手証,否則裁判有權禁止其參賽。 (十四) 球員應遵守大會規定服從裁判判決,違者裁判有權禁止其參賽。 (十五) 凡比賽中發生規則或競賽規程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時,統一由大會審判委員會議決,其判決為終決。 (十六) 若選手名單繕打錯誤,各隊領隊應於領隊會議中提出修正。 (十七) 比賽球具須為中華民國木球協會檢定合格之標準球具,嚴禁以任何私製、改造之球具參賽,違者大會有權取消其參賽資格(木球禁止塗染各類顏料及纏繞各類物質、球桿頭不得另加鐵片、橡皮套內不得有添加物。檢錄時檢查球具,不合格之球具,禁止上場比賽)。 (十八) 為順應國際比賽慣例,本次競賽社會組實施球員輪流記錄成績方式,大會僅設巡迴裁判予以監督,使球員得以熟悉國際比賽成績記錄現況。 拾貳、練球時間: (一) 國小、國中、高中組:95年4月28日下午3時至5時30分。 (二) 長青、社會組:95年4月29日下午3時至5時30分。 (倘學生組4月29日賽程未如期結束,大會得視賽程調整練球時間) 拾參、裁判會議:95年4月28日下午3時。(地點將再行通知) 拾肆、領隊會議: (一) 國小、國中、高中組:95年4月28日下午5時。(地點將再行通知) (二) 長青、社會組:95年4月29日下午5時。(地點將再行通知) 拾伍、單位報到: (一) 國小、國中、高中組:95年4月29日上午8時。 (二) 長青、社會組:95年4月30日上午8時。 拾陸、開幕典禮:95年4月30日上午10時。 拾柒、閉幕典禮:95年5月1日下午4時。 拾捌、獎 勵: 一、 團體組:各組僅一隊報名該組不比賽;二隊報名取一名、三~四隊報名取二名、五~七隊報名取三名、八~十隊報名取四名、十一~十四隊報名取五名、十五隊以上報名取六名,各頒發獎盃乙座及個人獎牌(學生組加發獎狀乙紙)。 二、 個人組:社會男、女子組各錄取前八名;長青男、女子組各錄取前六名;高中、國中、國小組男、女子組各錄取前六名,各頒發獎牌乙枚(學生組加發獎狀乙紙)。 三、 一桿過門獎:頒發獎牌乙枚。 四、 遠距獎:男、女子組各乙名。 五、 本比賽各組決賽之個人成績,將列為第二屆世界盃木球錦標賽國手選拔參考依據。 貳拾、活動保險:由大會統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每人新台幣壹佰萬元整。 貳拾壹、申訴與抗議: 一、 申訴時,必須在比賽中由球員口頭提出請求裁判處理。 二、 抗議時,必須在比賽後30分鐘內由領隊或教練以書面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3,000元整,逾時不受理。如抗議事實成立,退回保證金,否則予以沒收。 三、 抗議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貳拾貳、其他: 一、 參加人員一切費用請向各所屬單位申報。 二、 請參賽球員自備雨具,以備雨天時使用,大會不予提供。 三、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後公佈實施。